|
各市、县(市、区)科技局、扶贫办,省级各派出单位: 根据省科技厅、省农办、省财政厅、省委组织部、省人事厅《关于做好第六、七批省派科技特派员轮换交接有关工作的通知》(浙科发农〔2009〕7号)要求,在各地申报推荐的基础上,经省科技特派员工作办公室审核,现将第七批省派科技特派员项目下达给你们(见附件)。请有关县(市、区)科技局尽快与项目实施单位(科技特派员为项目负责人)签订项目任务书,并将项目任务书于7月底前报省科技特派员工作办公室备案。 根据省财政厅、省扶贫办等部门《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》(浙财农字〔2007〕25号)规定,扶贫资金报帐凭证原则上必须使用正式发票,对有些农民直接投工投劳而确实不能取得正式发票的项目,必须使用“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”统一印制的“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”实行报帐。请有关县(市、区)科技局、扶贫办遵照此规定并按照省财政厅、省扶贫办、省科技厅印发的《浙江省欠发达乡镇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》(浙财农字〔2005〕81号)和《关于进一步完善<浙江省欠发达乡镇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>》(浙财农字〔2006〕66号)两个文件规定,抓好项目实施及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。 二○○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:科技特派员△ 计划 项目 通知 抄送:省委组织部、省人事厅、省财政厅。 |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09年6月26日印发 |
发文单位: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09年07月15日
|